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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有名称不得来用作商标

发布日期:2021-12-24  浏览次数:0   信息来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统一了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来作为标准,对现行商标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予以进行细化。《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明确,使用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的名称相同或是近似的未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共计35条,对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标准》规定,即使进行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如果存在是对国家安全、国家统一造成危害;对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有损害;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与突发公共事件特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或者其构成的要素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及其他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也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可能构成商标的一般违法。《标准》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