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资料
申请者姓名: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全名,如申请人为基本商标,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如法人名为英文或法文,须附上中文名称。
申请者地址:根据省、市、街道、门牌号、邮政编码等,与基本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地址一致。
通讯地址:如申请人实际通讯地址与申请人地址不一致,可填列此项。
收文语言选择:在此处,在选定语言的左方框中用“×”标记。
申请资格。
如申请者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则此项可供申请人选择的3种情形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形,若符合则优先,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情形则应依次选择,否则将优先考虑第一种,若不符合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如申请者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相关议定书》成员国,这3种情况下,申请者只需任选一种满足即可。
代理信息。
如申请者直接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本栏无须填写。
基本或者基本登记。
与商标国际注册相比,基本申请或基本注册意味着商标的申请与注册,而非商标国际注册。如申请者就同一商标的多个基本注册申请或基本注册申请,应将每个基本注册号码、申请日期、基本注册号、注册日期一一填入。
其它事项
请求色彩保护:如申请人要求色彩保护,可作出特别说明。
立体商标:如基本商标为立体商标,此项必选。
声响商标:如基本商标为声音商标,此项必选。
证明商标:如基本商标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此项必须选择。
注:此处只填写商标之标准拼音。
货物、服务和它们的分类。
货物、服务及其类别:货物和服务应当按照《国际商标注册产品与服务分类表》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进行排序。例如:第一类,工业用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显像管;在填写时,第九类不能将其列在第五类之前,或者将第五类列在第一类之前。请注意,所填写的商品或服务不应超出基本申请或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
如有关于某一国家商品或服务及类别的限定,则需说明被指定缔约方及其在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保护的所有类别及商品或服务,其限定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际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1)项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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