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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美国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方面有何不同?

发布日期:2021-06-03  浏览次数:0   信息来源:雷鸟知产

  中国与美国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规定并不相同,下面雷鸟就为大家整理分享一下,它们之间究竟有何不同之处:

      

       中国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如下:“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其中,“现有设计”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可见,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标准由“相对新颖性”改为了“绝对新颖性”,即地域公开由国内扩展到全世界。另外,还引入了抵触申请的概念,以防止重复申请和重复授权。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初审制,通常不进行检索,如果审查员只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和一般消费者的常识就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明显属于现有设计,则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样,虽然在专利法中进行了“绝对新颖性”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外观设计的审查不采用实审制,这种规定在授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程序上的保障,造成通过简单模仿、简单拼凑就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现象成为可能,导致部分外观设计专利创新程度不高,影响了总体质量。

 

  美国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申请文件

  说明书需包括关于图片的说明和一项权利要求,从内容看,图片说明类似于发明申请文件中对于附图的简要说明,权利要求类似于中国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关于设计要点的说明;此外图片说明还可以包括对于虚线的说明、省略图片的说明等。图片通常以黑白图片的形式提交,除非认为彩色图或照片是绝对必要的;而且在图片中,可以存在阴影线和虚线,阴影线是为了清楚地体现立体产品,虚线是为了限定外观设计未主张保护的部分或指示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应用环境。如果以彩色图片或照片作为正式图来提交,并且申请人不希望保护色彩,则须在说明书中写明如下放弃声明:所显示的色彩不构成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部分。如果在提交时没有放弃声明,则色彩将被视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组成部分。这一点与中国外观设计保护完全不同,申请人应引起足够重视。

 

  2、审查

  除了审查图片是否清楚以及是否具有装饰性等外,美国对于外观设计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员会检索相关和相似分类下的对比文件来评定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美国35 U. S. C. 102条和103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标准。102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可专利的新颖性条件:如果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申请人有权取得专利权:(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103条规定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条件:一项发明,尽管其并没有如102条所规定的已经被公开或描述,但如果申请专利的主题与已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很小,以致于申请专利的主题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完成时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看似严格,实际上也有其宽松之处。例如,如果一项外观设计虽然在美国或其他国家已经取得专利或已公开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在美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但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不足一年的,仍可获得专利权。


  此外,中美外观设计在很多细节上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比中国长:中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美国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自授权日起14年。由于中美在外观设计的申请和审查方面差别较大,中国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提交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应按照美国关于外观设计的要求来准备申请文件,切不可将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单纯翻译后就直接提交,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中国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大国,中国专利法面临又一次修订,后续还会对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进行进一步修订,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否借鉴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取长补短,激发设计人的创造性,提高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质量,这是以后中国专利法修订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