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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21-05-28  浏览次数:0   信息来源:雷鸟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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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自愿注册是我国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 统一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负责国内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及有关的审核、转让等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受理商标注册。

3. 申请在先原则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时,准予先申请人的注册,驳回后申请人的申请对于无法确定先申请人的,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无法确定使用在先人的,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抽签决定,或由商标局裁定。

签规则:

首先,由商标局对待抽签条件的商标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条件,商标局发出协商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有关申请人未达成协议的,商标局通知抽签。抽签之日不到场的,视为弃权。

如果申请人均不到场或拒绝抽签的,由商标局作出裁定。

抽签的先后次序,由申请人掷骰子,点大者先抽,点小者后抽。

抽签结果当场宣布。

4. 审查原则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准予注册,在国际上采用的原则有两种:一种是审查原则;一种是不审查原则。我国适用审查原则。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依照法定形式审查该商标是否符合注册条件。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无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成立,予以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